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108民初2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50号尚东绿洲3-2-1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侠,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国,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大路与龙台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宗献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大路与龙台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宗献林,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雷,系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下按本诉称谓。
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侠,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雷、李晨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453769元;2、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车间净化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车间整体净化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设备采购及安装,设备及系统调试,操作人员培训,技术资料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及优质售后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等具体事宜。2012年8月16日,原告净化板主体施工安装到50%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付款办法附加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140万,后被告支付原告100万元,未完全履行其义务,但原告为了双方友好合作继续施工,其后原告履行合同至“净化板主体完成90%时”以及“车间内部设施到场开始安装”时,被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2款(3)(4)之约定支付工程款195万元和24万元,但被告一再拖延,仅于2012年9月29日、12月21日、2013年1月8日分三次共支付60万元。经原告核算,截至2013年2月1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程款2453769元。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办法为“甲方延期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每拖延一日,应付乙方应付款项1%的违约金”,截止2013年5月11日被告应付违约金2453746元。原告暂时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
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不拖欠原告款项;2、因原告严重违约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解除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通用工程合同》;3、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120万元;4、原告为被告出具209万元的发票;5、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通用工程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工期、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期支付首付款和进度款的义务,而原告则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原告采购安装的主要材料“净化板”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第二,排风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整个通风系统至今没有完成。第三,配电系统和照明系统也达不到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所购照明灯管、消毒灯、防护门及门锁均是伪劣产品。第四,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已施工的地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第五,违反操作规程,使蒸汽管道漏气严重,造成大面积冷凝水渗漏,部分板材出现锈蚀现象。针对原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被告多次书面和口头要求其予以纠正,确保按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履行合同。原告于2013年1月擅自撤走了全部施工队伍,致使工程至今不能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截止2014年3月31日原告应支付违约金2597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暂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属于答辩意见不属于反诉;2、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3、原告方没有违约的情形,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称工程工期70个工作日不是事实,合同当中未约定,原告施工当中使用的材料均为合格,工程质量没有问题;4、关于发票,履行完毕后,原告才有开具发票的义务;5、诉讼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18日,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工程部(甲方)与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食品车间净化装修合同》,工程项目内容和范围:邯郸锦园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食品加工车间的净化板安装、动力照明安装、送排风系统、给水管道、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指定区域地坪安装等;根据双方确认的图纸原告负责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设备及系统调试,操作管理人员培训,技术资料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及优质售后服务。项目质量符合环保及国家标准要求,保证项目质量。工程总价490万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预付49万元,被告自购的施工材料在付款时相应扣除;净化板主体施工安装到50%(立墙和吊顶合拢)时,被告支付工程合同额的30%,约147万元;净化板主体施工安装到90%(立墙和吊顶合拢)时,被告支付工程合同额的40%,约195万元;车间内部设施到场开始安装,被告支付工程合同额5%,约24万元;工程完工检验合格交付被告后,支付工程合同额的10%,约49万元;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7日内支付。合同后附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肉制品车间净化装饰工程预算表。2012年8月18日,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代理人张盛全与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晓威签订付款方式附加条款,约定将第二笔款更改为140万元、第三笔款按合同约定额度减去被告已采购和书面确定采购材料价值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拒付工程款。2012年10月底,原告撤出施工场地。被告又组织其他人员进场继续施工,施工完毕后开始使用。因原被告均未提供由双方签字的施工记录,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实地进行了勘察,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了勘察登记,原、被告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如下确认:净化板已施工完毕;20台送风机安装完毕,没有接线及风管,排风道一楼做了部分,二楼没做,送风道没做;水管施工完毕,没做除锈及保温;配电室完成两个,照明已安装(被告称灯的质量有问题),护栏没做;土炉21个已完成。有争议的:杀菌灯、门禁系统、风淋室、风机中的臭氧发生器、洗水盆、感受器、水龙头、消毒器,原告称做了,被告不认可;本院经勘察按照合同预算报价确认原告施工的主材款为2571868元(详见附表)。根据合同所附的车间净化装饰工程预算表显示,工程款由主材、辅材、安装费、税金及运输费构成,辅材为主材款的2%,安装费为主材款的20%,税金为主材款的5.8%,运输费为主材款的2%。
关于付款情况:2012年7月23日付49万元、2012年8月22日付100万元、2012年9月29日付30万元、2012年12月21日付20万元、2013年1月日付10万元.共计209万元,双方无争议。上述款均有被告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是被告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签订合同时,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由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二被告系关联企业。
庭审中,被告要求对原告安装的净化板质量、排风系统、照明系统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原告不同意进行鉴定,认为被告对工程进行了后续施工而且使用了该工程,工程部件已发生了改变,鉴定材料无法辨别和提取。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食品车间净化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于2012年10月底因被告逾期付款撤场,后被告组织其他人员继续进场施工,现已施工完毕。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已无意义,双方未履行的合同部分,应予终止履行,本院对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食品车间净化装修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本案由于终止了双方的合同履行,免去了原告未履行完该合同中调试、操作培训管理人员、技术资料提供、全程技术服务部分内容的义务,故该项服务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参照国家行业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指标参考表中制冷通风通用标准为8%-12%),本院认为设备调试费率按10%执行较妥。原告已完工程主材款为2571868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由主材、辅材、安装费、税金及运输费构成,因此原告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应为2571868×(1+29.8%)=3338284.66元。因原告未对设备进行调试,扣除10%的服务费用后为3004456.19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209万元后尚欠914456.19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未就工程进行结算,对原告主张的延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施工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鉴定。因被告在原告撤场后对工程进行了后续施工而且使用了该工程,同时自原告撤场后至今时间已长达四年之久,施工所使用材料已发生自然损耗,因此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2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应向被告开具发票,若原告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被告可向税务行政机关举报或投诉。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应向原告承担付款义务,被告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及实际付款人,应与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食品车间净化装修合同;
二、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4456.19元;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230元,由原告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80元,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张 聪
审判员 郭俊光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丛
本院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工程款附表
设备及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第一部分:彩钢装修装部分
1净化彩钢板50mm顶班单边加强397120元
2净化彩钢板50mm立板421765元
3铝材洁净室喷塑优质铝材269566元江苏龙新喷塑
4建筑密封胶中性12253元
5单开门个41760元天宇不锈钢三杆执手锁
6双开门个39360元天宇不锈钢三杆执手锁
8电子互锁套2400元
9传递窗个27600元
10风淋室个14000元
11净化窗洁净室喷塑优质铝材71400元5mm玻璃
12灭蝇灯套1890元
13防鼠板套2800元
14换鞋平凳套15000元现场制作彩钢板
15鞋柜套110400元现场制作彩钢板
16吊顶支吊架157755元
小计:1585069元
第二部分:净化空调通风部分
1净化送风机箱风量:2500m?/h台13800元南京平欧
2净化送风机箱风量:3000m?/h台11700元南京平欧
3净化送风机箱风量:4500m?/h台9500元南京平欧
4净化送风机箱风量:5500m?/h台17250元南京平欧
5净化送风机箱风量:6000m?/h台17550元南京平欧
6净化送风机箱风量:10000m?/h台49000元南京平欧
7净化排风机箱风量:2000m?/h台9200元南京平欧
8净化排风机箱风量:2500m?/h台2400元南京平欧
9净化排风机箱风量:3000m?/h台5800元南京平欧
10净化排风机箱风量:4500m?/h台21600元南京平欧
11净化排风机箱风量:6000m?/h台38000元南京平欧
12净化排风机箱风量:9000m?/h台48000元南京平欧
13轴流风机风量:1000m?/h台3800元南京平欧
16臭氧发生器内置式套46000元金源
17不锈钢排风罩个21000元
18不锈钢排气罩2000mm*600mm个35000元一层自动烟熏炉强排风
19风阀300*300个9000元
20不锈钢管33600元
21格栅排风口400mm*400mm个15360元带网、喷塑
22自垂式防雨百叶排风口个8280元喷塑
23吊顶支吊架项13000元
小计:428840元
第三部分:给水部分
1PPR管件项6500元”含PPR弯头、三通、直
接、大小头等”
吊顶支吊架项7800元
小计:14300元
第四部分:蒸汽、压缩空气部分
1汽水混合器不锈钢套4800元
2蒸汽设备连接件项26000元含减压阀、安全阀、阀门、压力表等
3吊顶支吊架项6700元
小计:37500元
第五部分:动力电施部分
1动力配电柜套66000元
2电缆桥架400*150(配盖板等)米11550元
3电缆桥架200*150(配盖板等)米9310元
4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3*185+2*95米87768元国标线缆
5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3*70+2*35米1607040元国标线缆
6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3*35+2*25米11454元国标线缆
7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3*16+2*10米15134元国标线缆
8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3*10+2*6米1914元国标线缆
9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5*6米6600元国标线缆
10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5*4米5400元国标线缆
11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5*2.5米7830元国标线缆
12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电缆YJV5*1.5米5868元国标线缆
13镀锌穿线管φ50米12150元
14不锈钢穿线管φ30~50米9000元车间室内
15铜鼻子项4500元
16配套五金件项4000元
17吊顶支吊架项6000元
小计:271518元
第六部分:照明电气部分
1照明配电箱个8000元
2吸顶灯40w套8040元
3防爆照明灯36w套1440元
4净化荧光灯2*36w套94550元飞利浦灯管
5防爆节能高效荧光灯2*36w套3040元用于低温库
6应急电源应急时间90分钟套7225元
7杀菌灯30w套12015元
8安全出口指示灯自带电源套224元
9单项疏散指示灯自带电源套1568元
10塑料铜芯线bv6圈12540元天津小猫
11塑料铜芯线bv4圈25650元天津小猫
12塑料铜芯线bv2.5圈15840元天津小猫
13塑料铜芯线bv1.5圈22784元天津小猫
14单联开关密闭型指个2130元鸿雁电器
15双联开关密闭型指个1596元鸿雁电器
16三联开关密闭型指个391元鸿雁电器
17五孔插座10A个3648元鸿雁电器
18PVC线管φ20米6960元
19配套五金件项7000元
小计:234641元
上述共计:2571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