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科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科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华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抚执字第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科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市海港区迎宾路57号1幢3楼,组织机构代码60125687-X。

法定代表人高洪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华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抚宁县下庄管区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343337-6。

法定代表人王彤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科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华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永新

审判员  郭景源

审判员  刘玉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