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抚执字第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科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市海港区迎宾路57号1幢3楼,组织机构代码60125687-X。
法定代表人高洪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华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抚宁县下庄管区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343337-6。
法定代表人王彤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科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华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永新
审判员 郭景源
审判员 刘玉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