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2905号
 原告:***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詹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文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立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