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6民初22586号 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48号新达商务大厦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REQN8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34号原中共长春市委党校5号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5616442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泰长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西安国际企业中心B座25层2507-5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X25TM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泰长裕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7.5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本裁定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