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6民初22586号
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48号新达商务大厦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REQN8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34号原中共长春市委党校5号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5616442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泰长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西安国际企业中心B座25层2507-5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X25TM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泰长裕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7.5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海南苏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本裁定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