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3342号之五
原告:***,男,194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大街西段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0元,减半收取计129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房 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