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3342号之五 原告:***,男,194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大街西段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0元,减半收取计129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房 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