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233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大街西段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738892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9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辛集市**沧辛过境路锚营制革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6320437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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