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52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南区沧辛过境路锚营制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世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北区建设大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士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