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
被告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53号西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内容给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及保全费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