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水务局、白水县厚义水库引提调工程建设办公室与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水县水务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水县厚义水库引提调工程建设办公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渭城区文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渭城区文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白水县水务局(以下简称白水水务局)、白水县厚义水库引提调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厚义水库引提办)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7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本案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白水水务局、厚义水库引提办以富源公司未完成案涉全部工程,且已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富源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包括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移交),并交付符合《合同协议书》约定(符合国家水利工程质量要求)的水利工程,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富源公司以其已将案涉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厚义水库引提办使用,亦将工程的全部资料交付于厚义水库引提办,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富源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要求厚义水库引提办支付剩余工程款。案涉工程是否已全部完工?富源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行为?如果存在工期延误行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如何承担?案涉工程是否已验收?厚义水库引提办是否已使用了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于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均未查清。
一审法院认为“在工程未经过验收和达到设计标准前,富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但又判决“富源公司60日内修复不合格工程,并向厚义水库引提办交付全部工程资料,由厚义水库引提办组织验收,同时判决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厚义水库引提办向富源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1402342.73元。”判决主文与判决说理意见不一致,导致判决主文依据的事实不清,也与经审理确定的案件事实相互矛盾。此外,判决主文也不具体明确,无法执行。
(二)本案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期间,白水水务局、厚义水库引提办向一审法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关于白水县厚义水库引提调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变更为“判令案涉双方继续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审法院对该项变更申请裁定不予受理,但又认定“对于工程中未完工部分及质量不符合约定和质量设计要求部分应由富源公司予以修复和完善,厚义水库引提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重点查明以下问题:案涉工程是否已全部完工;富源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行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工程是否已验收;厚义水库引提办是否已使用了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7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水县水务局、白水县厚义水库引提调工程建设办公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