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川0322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富顺县【不动产权号:川(2023)富顺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建筑面积30.09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富顺县【不动产权号:川(2023)富顺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建筑面积43.28平方米】予以查封;
三、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富顺县【不动产权号:川(2023)富顺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建筑面积29.48平方米】予以查封;
四、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富顺县【不动产权号:川(2024)富顺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建筑面积:118.27】予以查封;
五、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富顺县【不动产权号:川(2024)富顺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建筑面积:137.91】予以查封;
六、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富顺县【不动产权号:川(2022)富顺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面积:115.52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