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72执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042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号转换层*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46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法商字第01400民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目前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