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国远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蓬达汽车修理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832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国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559号汇鑫商务广场1幢908室。
法定代表人:茅丹萍。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蓬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
投资人:张友福。
第三人:张灵斌,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国远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蓬达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张灵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泮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