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民初776号
原告:浙江国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汇鑫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茅丹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贤超,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金航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东港岸小微创业园**iv>
法定代表人:吴建文。
原告浙江国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金航摩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国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国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