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3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茂盛村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永定村1组27号。
被告:西藏盛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藏热社区优罗夏花园2栋1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藏盛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且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