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某某;西藏某甲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3民初20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富乡村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永定村1组27号。 被告:西藏盛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藏热社区优罗夏花园2栋1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藏盛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3360元;2.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中公司)和西藏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公司)及***分别是林芝至拉萨高等级公路灾毁整治项目工程(以下简称灾毁整治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长。2024年3月中旬,***和原告七名汉源籍民工达成工资400元∕天的口头协议后,带领原告等七人前往该灾毁整治项目工程务工至5月中旬。原告2024年3月至4月的工资。鲁中公司已代盛鸿公司在当月月底向原告发放。2024年5月工资3360元,原告在当月中旬离开工地时,因尚未到发工资时间,因而未领取。2024年11月上旬,原告等七人在未收到5月份工资和***告诉原告等七人其未从鲁中公司、盛鸿公司代领过原告等七人5月份工资的情况下,向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人社局请求维权后。鲁中公司的***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微信向其中的一名汉源籍民工***发送***于2024年8月29日提交的鲁中公司的“……本人在收到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代西藏盛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共计107847元后,本人在G4218施工时带领的班组人员工资及当地机械材料已全部结清,如有不属实情况及欠薪不发情况,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同时载明要求原告等七人起诉***。***收到鲁中公司所发送承诺书后于2024年12月29日王求***支付原告等七人工资时,***又称其漏报原告等七人5月工资给盛鸿公司、鲁中公司,并向工友***通过微信发送《G4218林芝至拉萨高等级公路灾毁整治项目未付工资人员名单》及鲁中公司营业执照,要求原告等七人向法院起诉另外的二被告。因三被告相互推卸支付原告2024年5月工资的责任和无法认定应当由哪位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下,被迫提出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综上,三被告拖欠原告2024年5月劳动报酬3360元事实清楚,且有***出具的未付工资人员名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汉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管辖权参照一般合同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异议人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汉源县人民法院对该合同纠纷并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为维护人异议人合法权益,异议人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西藏盛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3360元,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案涉劳动报酬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