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3执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庆云县新鑫建材销售中心。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3民初2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80×××81)存款6844304.68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80×××51)存款6844304.68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德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81×××93)存款6844304.68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