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30民初152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小纬四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68元,减半收取计369.34元,由张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