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91民初11076号
原告:东营邦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1T5P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泰北路789号B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0954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营邦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东营邦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且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邦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邦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