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80号
原告***,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号。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国道与初张公路交叉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