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百脑汇1102号。
法定代表人:武戈,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26层。
法定代表人:杨振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冰,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宏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戈,被上诉人常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冰、向乐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不服金额为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常宏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常宏公司逾期完工,应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由于常宏公司装饰材料质量不合格,其实际交工时间是2016年3月16日,比约定工期晚32天。一审法院仅以博图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不支持博图公司关于扣除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常宏公司辩称,常宏公司施工完毕后,博图公司店铺已实际开业投入使用。博图公司以实际行动接受了常宏公司的装饰工程。常宏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义务完毕,但博图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竣工验收三年八个月之后,博图公司又重新提起违约金的辩解,不应支持。
常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博图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博图公司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3日,本案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方(甲方)博图公司承包方(乙方)常宏公司第1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省伊川县博图科技苹果授权店2.工程地点河南省伊川县人民中路130号一楼西面第三间。3.承包范围:顶面、墙面、地面、穿管布线等。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工期:自2016年1月17日开工,于2016年1月29日竣工,共计13天。6.工程质量:合格。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117,000.00元(壹拾壹万柒仟元整)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2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留竣工结算一次结清。工程进场前,拨款70%,金额82000.00,苹果验收合格后,拨款30%,金额35000.00。3.工程竣工后,甲方应在竣工后3日内及时验收并在乙方递交的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该验收报告作为乙方内部交接工作使用,并且作为收取第二次工程款的凭证。结算工程尾款是以苹果公司通过验收(苹果网站可查询)为凭证。苹果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在3天内,结清尾款。第9条关于奖励和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500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第11条其他约定工程竣工后,土建部分保修一年,海报、灯具部分保修期3个月,亚克力及玻璃制品保修期7天。保修项目自项目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次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由乙方工艺、施工质量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由于其他原因当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自理。2016年3月16日,博图公司就该店铺约验收。《AAR+StoreReadinessReport开业报告》店铺开业清单显示:客户名称(公司名称)博图公司,店铺名称(门头)博图科技城市级别县,店铺城市街道人民中路130号1楼西面第3间,店铺面积77平米,开业日期2016-3-26。2016年10月,北京恒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返利到账告知函》显示:被告博图科技伊川店(20160327~20160625)合规返利金额147,312元。从2017年11月开始,到2018年1月,常宏公司数次向博图公司讨要尾款无果,常宏公司提起诉讼。另查明,2015年10月28日,博图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戈与伊川县缤谷潮乐汇百货店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伊川县人民中路130号贸易大厦一楼西面第三间门面,租期三年,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止。租金按年支付,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间每年租金200,000元,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间每年租金210,000元。当日,伊川县缤谷潮乐汇百货店收到武戈现金贰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常宏公司施工后,经苹果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博图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常宏公司在施工中存在工程逾期问题,但博图公司在该工程竣工验收至今逾三年八个月,未向常宏公司提及,更未向常宏公司主张权利。故博图公司关于常宏公司逾期施工,应依约承担违约金的辩解,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利息计算,常宏公司主张从2019年9月2日起算,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起至支付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常宏公司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装饰工程后,经博图公司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博图公司付款条件成就,应当依约向常宏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关于博图公司二审中举证的微信记录,并不能作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常宏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及双方协商从尾款中扣除违约金的情况。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博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姬秋萍
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