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阳县钰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5民初2772号
原告: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10132W。
法定代表人:杨振勋。
委托代理人:耿冰。
被告:原阳县钰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刘小变,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钰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下余的装修款48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装修被告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博浪沙街76号的“原阳县钰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价款153000元,付款时间为工程进场前付款70%,苹果公司经销商验收合格后支付30%。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并经苹果公司经销商验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截止到今日仍未支付剩余48000元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48000元。
被告原阳县钰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辩称,我刘小变虽然是法人代表,但我只是个员工,代表不了公司,什么时候变更的法人代表我不知道,我身份证丢了我也没有去过工商局,签订的合同是2015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我看工商信息上是2015年7月份变更的法人信息。我只知道这个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店铺已经转给别人了,什么时候转让我也不知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手机专卖店进行了装修,现已装修完毕,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0%装修款,下余的装修款按照合同约定,已经苹果公司经销商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原阳县钰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未本金,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