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康乐街**上的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10132W。
法定代表人:杨振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东升、耿冰,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商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3174338832。
法定代表人:孟新全,该公司总经理。
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3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700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因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院进行财产申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后对其有余额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
4.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在外无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三、2020年9月23日经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0年9月24日经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但经实地调查,未找到该公司。
五、2020年11月25日我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所在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该公司,但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新权,对其进行询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2月29日做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2月29日本院电话短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安县源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小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