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2452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康乐街**尚德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10132W。
法定代表人:杨振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百脑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84216001。
法定代表人:武戈,该公司总经理。
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9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博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支付原告石家庄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64.77元,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向土地、房产、公积金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公积金信息。
四、2020年10月27日到被××人工商登记地址郑州市××区××脑××号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办公,2020年10月28日到被执行人在伊川县人民中路130号1楼西面三间的门店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将该门店转让,无法找到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和经营地。
五、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找到被拘留人,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864.77元,本案债权尚余34780.0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曰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孟欣
审判员  张锁乾
审判员  马富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