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0576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女,某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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