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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1291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某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2026年5月26日,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78元,减半收取计2,689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