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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嵩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0民初679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1994年9月10日出生,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汉族,1998年1月2日出生,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的实质内容也是劳务作业。因此,本案的案由确定首先存在错误,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故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可以援引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71号案例观点,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明确的意思自治。按照原告证据1合同第17页中明确的意思表示:原告自己提供的《通用合同》格式条款第19条的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基于协议约定确定管辖。综合上述理由,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本案中,被告承包某杭州室内精装修劳务,属于劳务作业分包,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工程项目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