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05081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龚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费用。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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