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2民初2434号
原告: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中医院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原告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2元,减半收取计103.01元,由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