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30民初1032号
原告: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某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负责人:高某某。
原告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71.23元,退回原告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85.61元,减半收取计11985.62元,由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