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22867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工作。
被告:某某局装饰工程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局装饰工程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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