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诉前调书4790号 申请人:佛山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99号力合科技产业中心12栋研发车间3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佛山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2023)沪0115财保5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793.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佛山岳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793.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