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02民初8673号之三
原告: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9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699元;由原告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