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02民初8673号 申请人: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银行账户以及徐某某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530000元为限,不足部分冻结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工程款)。申请人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的银行账户以及徐某某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冻结金额以53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申请人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