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02民初1890号 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MA72EG5034,。 被告唐某,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曾某,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唐某已归还欠款,现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对被告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