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1774号
原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46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界首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某。
原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界首某农牧有限公司、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安徽界首某农牧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质保金10000元”。2025年3月24日,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界首某农牧有限公司、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原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原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降低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924元退回原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