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16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3)鄂0116民初12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2、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及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2025年3月1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二栋,2025年4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广州市越秀区房产三套,查封为期限三年。扣划张某某存款29550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93734元,缴纳执行费1770元。 3、2025年3月27日,本院依法进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所在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开展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6民初12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