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2091号
原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开庭后,给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