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375号
申请人:云南承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2865779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26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翠娇,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友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74029109U。
住所: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陈训明。
申请人云南承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友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2036.3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承炎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友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2036.3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林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南松
书记员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