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友诚建设有限公司

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4463号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7402910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