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桂市民申字第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桂林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桂林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