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81民初3373号
原告:河池市宜州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江头社区江头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MA5N2YR3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69536837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
被告:***,男,1963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
原告河池市宜州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河池市宜州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市宜州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河池市宜州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