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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502民初9075号 原告:安徽省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符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工程款82179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19297.91元(资金占用利息以821799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即13.4%自2024年9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0日);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滞纳金410900元(8217996元×5%);3.依法判令被告某某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风险代理费部分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以上诉请暂合计8768193.91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原、被告签订《商业综合体智慧灯杆项目合作合同》,原告自被告处承接包括为商业综合体提供4G/5G智慧灯杆项目建设服务(含提供相关配套设备、施工、调试)、系统安装调试及相应管理平台(其中平台服务包括监控管理平台、环境检测系统、智慧园区管理平台)、5G智联专线等内容的施工工作,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软件/平台许可使用费等,合同总价款7623000元,按工程进度付款。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82179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进行施工且所施工内容均已竣工验收,但被告却未能如约支付合同价款。2024年5月2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就上述工程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合同项下工程款8217996元,被告承诺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如未能按期如数支付的,被告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按照逾期付款时同期LPR的4倍计息。现上述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能如约支付拖欠工程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某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商业综合体智慧灯杆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证明1.双方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根据双方约定,原告自被告处承接的工程内容包括为商业综合体提供4G/5G智慧灯杆项目建设服务(含提供相关配套设备、施工、调试)、系统安装调试及相应管理平台(其中平台服务包括监控管理平台、环境检测系统、智慧园区管理平台)、5G智联专线等,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软件/平台许可使用费等;合同价款的计算采取单项工程单项核算方式;被告未如约支付合同价款的,按照欠款总额千分之五/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如双方产生争议的,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证据三、竣工验收资料,证明案涉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 证据四、《债务确认及支付承诺函》《付款及涉及所有权转移时债权债务受偿协议》,证明1.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8217996元;2.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未能按期如数支付的,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证据五、《聘请律师合同》、发票,证明1.原告因主张权利需支出的律师费计算方式为2万+案件实际回款金额的5%;2.目前原告已就本案支出律师费2万元,其他代理费用需待实际回款后再行主张。 被告某某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29日,原告某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某某公司(甲方)签订了《商业综合体智慧灯杆项目合作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为商业综合体提供4G/5G智慧灯杆项目建设服务(含提供相关配套设备、施工、调试)、系统安装调试及相应管理平台(其中平台服务包括监控管理平台、环境检测系统、智慧园区管理平台)、5G智联专线;本合同项下含税总价款为7623000元,税率9%。合同总价包括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设备、材料费用,软件/平台许可使用费,项目施工、安装、调试费用;付款方式为单项工程单项核算,即每一个商业综合体为一个单项工程,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书后进场施工,一个月内完成设备(含智慧灯杆、电子屏)进场并开始组装、调试工作,甲方即支付第一阶段进度款,支付合同总价的15%;项目自进场后90天甲方支付第二阶段进度款,支付合同总价的20%;项目自进场后180天甲方支付第三阶段进度款,支付合同总价的25%;项目自进场后270天进入初步验收阶段,初验完成后10日内甲方支付第四阶段进度款,支付合同总价的25%;初验完成后90天为最终验收阶段,终验完成后10日内甲方支付第五阶段进度款,支付合同总价的1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拒付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且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后双方在签订的《商业综合体智慧灯杆项目合作合同》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由7623000元变更为8217996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3年4月15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24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债务确认及支付承诺函》,确认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开票结算8217996元,尚有169个灯杆未验收开票结算,并承诺近期支付符合合同要求的款项。2024年5月2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付款及涉及所有权转移时债权债务受偿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2月3日、2023年3月29日先后签订了《商业综合体智慧灯杆项目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商业综合体智慧灯杆项目合作合同标段2》,其中,于2023年5月份已验收开票结算共计148套灯杆、LED屏、AI监控及相关配套设备等款8217996元,尚有169套灯杆、LED屏、AI监控及相关配套设备等款9384063元已完工未开票结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上述合同价款共计17602059元,截止到本承诺书作出之日,乙方已逾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将与欠甲方上述施工款等值的厂房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给甲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乙方承诺若乙方将前述合同中的目标工程出售给第三方,乙方将以甲方作为指定收款人,第三人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范围内直接向甲方付款。三、乙方承诺2024年8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8217996元;2024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9384063元;若乙方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如数支付,甲方则有权就剩余合同价款、违约金、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要求乙方全部支付。四、乙方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确认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某某某公司签订的《商业综合体智慧灯杆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及涉及所有权转移时债权债务受偿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任务,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且双方已就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双方确认的案涉工程已验收开票结算的总价款为8217996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2179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及滞纳金诉请,双方在《商业综合体智慧灯杆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且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双方在《付款及涉及所有权转移时债权债务受偿协议》中约定,乙方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确认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以17602059元(其中包括本案工程款8217996元)为本金,自逾期付款之日,按照逾期付款之日时同期LPR的4倍计息。据此,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滞纳金。因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所得总额明显过高,故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予以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且原告提供了律师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省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217996元、资金占用利息及滞纳金(资金占用利息及滞纳金以821799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某某(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省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或者按照本院发出的《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方式履行。 案件受理费731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178元,由被告某某(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