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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广通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新商初字第393号
原告:淄博广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广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广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淄博广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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