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吉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吉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吉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吉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