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60号
原告: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本公司员工。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被告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