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与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81民初2051号 原告: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原告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答辩称该纠纷应由仲裁委员会员处理。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被告提出的主张成立,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