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执保461号
申请人:兴化市定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兴化市定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71006.4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定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71006.46元。
二、如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971006.4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