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负责人***,职务总经理。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