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1007号
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484566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爱国里在水一方9号楼底商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617827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550元的财产,并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5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083元,由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