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1007号之一
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484566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爱国里在水一方9号楼底商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617827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保全费1083元,共计2359元,由原告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